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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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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采购、后勤等领域是滋生腐败的“重灾区”,多个环节都存在廉洁风险点,特别是在招投标环节的把控上,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围猎”。为强化警示教育,本期收集了六起涉及采购领域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公司全体党员干部职工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采购有关规定和要求。

案例1:串通投标获取好处


2014年,张某负责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部分重要项目的电梯采购。2015年2月,张某参与某安居房BT项目电梯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在得知某投标公司评分靠前可能中标的信息后,主动联系该公司投标人代表周某,表示可以“帮助”对方中标,并向该公司索要“好处费”,否则就废标。遂答应了他的要求,成功中标后,张某从中获利39万元。2014年至2018年间,张某陆续收受贿赂105万元,串通投标违法所得130万元。2020年9月,张某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1年4月,张某因违反党纪并构成职务违法被开除党籍;同年8月,因犯受贿罪、串通投标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案例2:未按规定采购方式开展采购工作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医院未按规定采购医疗设备项目案。2013—2015年,讷河市人民医院购置医疗设备30台(套),价值422万元,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而是采取委托第三方竞标方式采购;购置医疗设备112台(套),价值3383万元,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而是通过自行询价、比价等方式采购。2017年9月,齐齐哈尔市纪委分别给予时任院长冯某某、原副院长刘某某、原设备科主任裴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3:未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查


2015年8月、10月、11月、12月,中煤五建公司某单位采用询比价方式共组织了4次钢材、道轨及焊管等工程材料的采购工作。4次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均为3家相同单位,其中2家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围标行为明显。该单位未审查供应商资质,也未深入审查3家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合作、关联关系,供应商资质审查不到位。2018年4月,公司对该单位生产处长张某某、经营处长徐某提醒谈话;对时任物资供应科科长李某某批评教育,副科长党某某诫勉谈话。案例4:违反法定程序未招标先建设2015年至2017年,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城投公司在负责实施礼雅小学建设项目中,在没有完成招投标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安排湖南某建筑工程公司提前进场施工,且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住宅基地、乔木林地违法建设。时任通道侗族自治县城投公司的总经理负有领导责任,于2022年9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5:未按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2020年,四川省井研县竹园镇中心卫生院采购了一批彩超等医疗设备。在卫生院和成交供应商成都悦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未体现成都悦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响应的无条件更换新设备的情形、保修期后终身维修、售后服务机构网点和人员名单等内容,且售后响应时间和维修时间与采购文件要求不一致。2021年11月,井研县财政局对井研县竹园镇中心卫生院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6:对采购合同内容把关不严


2018年11月,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大观镇欣禾社区通过比选方式确定了该社区村道维修项目的中标候选单位,并按照程序公示三天。时任大观镇欣禾社区主任王某某因疏于审核管理,导致《中标通知书》落款时间错误写为比选会当天时间。同时,王某某在代表欣禾社区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协议书时,对协议内容审核把关不严,协议中未约定工程质保期和质保金等内容,合同签订时间早于比选会议时间。2020年7月,王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纪法链接: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四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